《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今日起实施

发布时间:2020-06-03 作者: 来源:天上阿里
 《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0年1月11日由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共分为八章四十八条,涵盖了创建活动的方方面面,充分结合西藏实际,体现了西藏特色。《条例》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权威的前提下,立足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西藏区情,强调实施以“神圣国土守护者、幸福家园建设者”为主题的乡村振兴战略;保护、传承和发展格萨尔、藏戏、藏医药、唐卡等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将民族团结进步内容纳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规章制度;确定每年9月为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活动月,每3年举行一次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表彰活动等。 

    

  《条例》鼓励各类企业将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融入企业管理和文化建设,推进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企业、模范班组建设,发挥吸纳各族群众就业的主渠道作用,促进公平就业、共同创业。 

    

  《条例》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发展民族贸易、民族手工业,培育民族品牌,推动民族特色产业发展,满足各族群众生产生活需求。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将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纳入本部门及旅游行业培训,以正确的导向规范旅游市场、风景名胜文字说明和导游讲解,发挥旅游业在创建工作中的经济作用。 

    

  《条例》明确了在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中,自治区将实行党委统一领导、人大依法监督、政府全面负责、各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各界协同参与的工作机制,科学规划、统筹实施、模范引领、全面推进。自治区各级政府部门将把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全过程,统一部署,统筹实施。 

    

  《条例》要求自治区将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进机关、企业、社区、乡镇、村居、学校、连队等活动场所,组织开展模范市(地)、县(区)、乡镇(街道)、村居、社区、单位的创建和模范集体、模范个人的表彰,对口援藏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模范集体、模范个人也被纳入了评选范围。 

    

  《条例》实施以后,对于违反民族团结进步的行为,将按照条例中法律责任的规定由相应部门根据具体情节进行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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