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改革开启西藏民主政治新纪元

发布时间:2019-03-22 作者:袁静乐 来源:中国西藏新闻网

  西藏民主改革以来的60年,是西藏发生翻天覆地变化的60年,是西藏人民走向繁荣富强的60年,更是值得纪念的60年。民主改革后的西藏,百万农奴翻身当家作主,开启了西藏历史上最伟大的篇章。实践证明,民主改革之后在西藏确立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是完全符合西藏历史现实情况的制度,是切实实现各民族平等的制度,并为世界其他国家解决好各自的民族问题提供了一条创新之路。

  民主改革是西藏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立的基础

  西藏民主改革从1959年3月开始,前后持续了两年。在这两年时间里,西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西藏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在民主改革之前,西藏还处于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统治之下。根据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签订的《十七条协议》,西藏现有制度维持不变,达赖的地位也保持不变,保障宗教信仰自由,表现出中国共产党对西藏历史现实的充分尊重。按照《十七条协议》,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于1956年成立,加快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立的脚步,其中达赖喇嘛和班禅分别任主任委员和第一副主任委员。但是,中央的宽容和忍耐没有阻挡西藏反动势力于1959年发动武装叛乱,中央迅速平叛,达赖叛逃,西藏地方政府亦被解散,西藏人民在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领导下迅速进行了民主改革。

  民主改革废除了封建农奴制度,扫清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立的障碍。废除封建农奴制后,一方面,生产资料所有制发生巨大变革;另一方面,藏族人民获得人身自由。这两个方面成就使西藏社会创造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西藏经济在民主改革前已经停滞了近300年,在封建农奴制下,生产资料严重分布不均,人口数量超过总人数95%的农奴基本上不占有生产资料,而人口数量不到总人数5%的三大领主占有绝大部分生产资料,并且掌握着95%人口的人身权利,导致人们的生产积极性非常低。在封建农奴制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不可想象的,是无法实现人民民主专政的。中国共产党根据农区、牧区和寺庙的不同特点分别针对性地进行了“三反双减”“三反两利”“三反三算”等改革,三个方面的民主改革基本上同步进行,事实上铲除了西藏社会将人分为三六九等的基础,搬掉了西藏人民头上的乌拉差役、高利贷剥削等数座“大山”。在整个过程中,百万农奴是中国共产党依靠的主要力量,他们通过自身的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的带领下获得了平等的人身权利和政治权利,并取得生产资料,成为具有平等政治权利的现代公民。所以说,民主改革的一个巨大成就就是基本实现了西藏社会内部的平等,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建立清除了障碍。

  民主改革确立的政教分离原则是其另一重大成果。民主改革取消了政教合一制度,是促进藏传佛教世俗化、顺应世界潮流的重要举措,也可以说是一次关乎整个西藏的价值观的改革,为西藏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建立奠定了政治基础。同时,实行政教分离也是为了彻底废除封建农奴制。西藏民主改革前的政教合一制度的主要特点是僧人主政,以维持宗教利益为最终目的。在政教合一体制之下的西藏社会是一个专制的社会,统治阶级只能是僧侣贵族,广大农奴深受压迫。在这种情况下,政治发展违背了其本来的规律,而广大农奴也无法实现真正的宗教自由。政教分离是现代化国家普遍接受的政治原则,只有国家政权独立于宗教才能保证各宗教处于平等地位,宗教回归个人信仰领域,民众免受宗教迫害,是对宗教信仰自由的真正落实。实行政教分离是建设现代化自由、民主的政治制度的必由之路,政教分离是历史发展的必然,只有这样,西藏人民才能充分享受到《宪法》赋予的各种权利,尤其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基本政治权利和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

  西藏民主改革后建立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具有鲜明特色

  中国共产党在对西藏客观条件的深刻认识下,领导西藏各族人民建立起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由于历史、地理、宗教、民族等各方面原因,有别于世界其他地区,更具鲜明特色。最典型表现在这一制度不同于前苏联式的在民族自决基础上的联邦式的制度。民族自决在人类社会历史上起到过积极作用,鼓舞着被压迫民族争取自己的权益,但是随着殖民体系的解体,民族自决被滥用,成为民族分离主义的旗号,各国重新审视民族自决理论,不再认为每个民族都有权力独立建国。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超越了在民族自决的基础上的联邦制式的制度,避免了在国内出现各民族之间地位不平等所引发的民族分裂。周恩来同志在谈到这个问题时说,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区别于民族自决基础上的联邦制,主要在于我们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而非加盟共和国之类的形式来确保民族合作和民族平等,不仅仅是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平等,还包括各少数民族之间的平等。民族之间不平等问题成为后来前苏联解体的原因之一,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及其施行,避免了前苏联民族政策的错误。民族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设置增加了各民族的凝聚力,增强了各民族的向心力,维护了中国的稳定发展。

  西藏民主改革60年来民主政治取得了巨大成就

  西藏民主改革后确立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充分保障了西藏人民的民主政治权利,真正实现了人民当家作主。民主改革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西藏确立,其实施核心就是依法尊重和保障西藏自治机关充分行使各项自治权。实践证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完全适合西藏的历史与现实,是中国共产党创造性地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民族理论解决我国的民族问题的光辉范例,西藏的民主政治不断发展和完善,在充分保障人民民主权利方面取得了可喜可贺的成就。

  首先,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确立使西藏的基层民主获得了繁荣发展。全区所有村(居)建立了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实行村务公开制度,保证了民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目前,各村(居)还按照相关规定确立了村规民约,更好地实现了村民的自我管理。

  其次,民主选举使西藏人民真正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在民主改革取消政教合一制度时,西藏党工委就着手建立各级政权组织,1961年,西藏实行了普选,西藏人民行使了从未有过的当家作主的权利,选举产生各级人民政权。1965年9月,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西藏自治区政府成立,自治机关也被选举产生,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西藏正式全面实行,西藏人民自主管理本地区和本民族事务。通过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使选举出人大代表,组成自治机关。在各级自治机关中,藏族领导干部占绝大多数,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西藏人民也通过民主选举选举出本民族的全国人大代表,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民主选举使每一个符合条件的西藏各族人民拥有了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让西藏各族人民真正实现当家作主。

  最后,民主政治协商在西藏获得长足发展,保障西藏人民的民主权利。人民政协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中国人民实行协商民主的重要机构。政协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在1959年12月20日成立,在西藏确立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从西藏各族各界中选举代表履行政治协商、参政议政等职能,为建设更加美好的西藏而努力。

  西藏民主改革虽然只过去了60年,但是西藏人民的民主权利却取得了历史性的成就,超越了民主改革前数百年。西藏的民主改革使西藏进入到现代文明社会,在此基础上建立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使各族人民获得了平等的政治权利,使西藏的民主政治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昨日种种,已成历史。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引领之下,西藏将会创造出更加光明灿烂的明天。

  (作者单位:自治区党委党校政法教研部)

  责任编辑:黄亚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