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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通报16起党员和公职人员交通违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01-19 作者: 来源:天上阿里

日前,墨竹工卡县纪委通报了9起党员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和无证驾驶机动车典型案例,具体通报如下:

墨竹工卡县甲玛乡卫生院负责人云旦酒后驾驶机动车问题。2020年6月29日凌晨2时许,云旦饮酒后驾驶私车藏A8095Q行驶至墨竹工卡县南京十字路口处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两次呼吸式酒精检测,乙醇含量分别为58.4mg/100ml和57.5mg/100ml,属酒后驾驶机动车。2020年7月15日,墨竹工卡县交警大队依据相关规定,对云旦作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并处罚款1500元人民币、驾驶证记12分的行政处罚。云旦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2022年6月22日,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期两年)。

墨竹工卡县工卡镇流动人口党支部党员董法至醉酒驾驶机动车问题。2021年8月4日17时30分许,董法至驾驶豫N7133Y号小型轿车,由墨竹工卡县工卡镇派出所对面停车位欲将车辆停至交警大队门口处时,被墨竹工卡县交警大队查获。经检测,董法至血液乙醇含量浓度为293.4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2022年1月20日,经墨竹工卡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董法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22年2月24日,董法至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墨竹工卡县工卡镇嘎则社区党委副书记、主任次仁顿珠醉酒驾驶机动车问题。2021年7月18日22时30分许,次仁顿珠驾驶藏A9E492号小型轿车,由墨竹工卡县供电所前往嘎则新区方向,当行驶至墨竹工卡县南京警务站十字路口处时与他人车辆发生剐蹭,后主动到南京警务站报案。经检测,次仁顿珠血液乙醇含量浓度为266.6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2022年1月26日,经墨竹工卡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次仁顿珠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22年2月24日,次仁顿珠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墨竹工卡县尼玛江热乡芒热村党员阿右醉酒驾驶机动车问题。2021年5月26日22时许,阿右驾驶藏ALM113号小型普通客车倒车时在尼玛江热乡农业银行路段处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墨竹工卡县交警大队查获。经检验,阿右血液乙醇含量浓度为146.0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2021年12月24日,墨竹工卡县检察院依据相关法规,对阿右作出不起诉的决定。2022年12月3日,阿右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墨竹工卡县中学教师(中教一级)格桑扎西醉酒驾驶机动车问题。2022年2月3日21时50分许,格桑扎西驾驶藏ADD166号小型轿车沿拉萨市纳金路万达广场路段时,被拉萨市交警支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格桑扎西血液乙醇含量浓度为129.4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2022年6月24日,城关区检察院依据相关法规,对格桑扎西作出不起诉的决定。2022年12月3日,格桑扎西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影响期二年)处分。

墨竹工卡县尼玛江热乡章达村党员扎果巴珠无证驾驶机动车问题。2021年8月17日9时20分许,扎果巴珠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情况下,驾驶车牌号为藏AHH877小型轿车,从墨竹工卡县尼玛江热乡章达村三组出发前往尼玛江热乡方向,当行驶至荣多村路段被执勤公安机关当场查获。2021年8月23日,墨竹工卡县公安局对扎果巴珠作出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2021年12月28日,扎果巴珠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门巴乡公益性岗位人员达娃无证驾驶机动车问题。2021年10月30日16时05分许,达娃驾驶藏AS3628小型轿车从尼玛江热乡仲达村出发前往墨竹工卡县门巴乡方向,当行至墨竹工卡县门巴乡巴日卡村路段处时,被公安局机关发现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2021年11月18日,墨竹工卡县公安局对达娃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金1500元的行政处罚。2022年4月19,达娃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墨竹工卡县日多乡念村党总支委员、村委会副主任尼玛扎西(乡第二届党员代表大会代表)无证驾驶机动车问题。2022年1月17日15时23分许,尼玛扎西驾驶车牌号为藏A6583V号的小型汽车,从墨竹工卡县日多乡念村行至拉萨市区当行至雅叶高速1876公里处时,被拉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拉林高速大队民警发现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2022年1月20日,拉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拉林高速大队对尼玛扎西作出行政拘留7日及罚款19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022年6月22日,尼玛扎西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墨竹工卡县扎雪乡其朗村3组联户长努罗(乡第十四届人大代表)无证驾驶机动车问题。2022年3月10日16时05分许,努罗驾驶车牌号为藏A5J928号的小型普通客车从墨竹工卡县老县城口出发前往墨竹工卡县扎雪乡方向,当行驶至墨竹工卡县嘎则新区十字路口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发现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2022年3月11日,墨竹工卡县公安局根据相关规定,对努罗作出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1500元。2022年12月3日,努罗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通报指出,上述九起典型案例,涉及党员和公职人员饮酒驾驶机动车和无证驾驶机动车违纪违法问题,既有公职人员,也有农牧民党员,既有乡人大代表、又有党代表,这些案例充分暴露出少数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纪律意识不强、纪法观念淡薄,有的心存侥幸,铤而走险;有的明知故犯,因小失大。不仅个人受到了严肃处理,也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

2023年春节、藏历新年将至,各党员和公职人员一定要遵纪守法,自觉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严防酒驾醉驾和其背后“四风”问题。

春节、藏历新年临近,为进一步严明纪律规矩,充分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引导全市广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增强纪法观念,坚决遏制酒驾醉驾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现将日喀则市查处的7起党员干部醉驾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日喀则市职业技术学校原讲师普琼醉酒驾驶机动车问题。2020年6月14日1时15分许,普琼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其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79.20mg/100ml。2021年7月23日,普琼被依法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22年1月15日10时许,普琼无证驾驶机动车再次被执勤民警查获,被处以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2022年8月,普琼受到开除党籍、降低退休待遇处分。

萨嘎县公安局国道219便民警务站原四级警长旦巴加措醉酒驾驶机动车问题。2021年1月15日5时55分许,旦巴加措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验,其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63.06mg/100ml。2021年9月22日,旦巴加措被依法判处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21年12月,旦巴加措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亚东县住建局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原高级工巴桑醉酒驾驶机动车问题。2021年6月16日18时许,巴桑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车辆及路灯、花池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验,其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335.52mg/100ml。2021年7月30日,巴桑被依法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21年12月,巴桑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吉隆县萨勒乡完全小学原校长夏传武醉酒驾驶机动车问题。 2021年9月11日3时许,夏传武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其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216.25mg/100ml。2021年11月23日,夏传武被依法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2022年2月,夏传武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聂拉木县门布乡中心小学原教师尼玛次仁醉酒驾驶机动车问题。2021年2月28日20时5分许,尼玛次仁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三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验,其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310.13mg/100ml。2021年7月14日,尼玛次仁被依法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5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22年3月,尼玛次仁受到开除党籍、降低退休待遇处分。

萨迦县雄麦乡原一级科员冯乔龙醉酒驾驶机动车问题。2021年10月11日0时46分许,冯乔龙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并逃离事故现场,经检验,其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75.3mg/100ml。2022年4月3日,冯乔龙被依法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22年6月,冯乔龙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江孜县公安局客运站警务站原警务辅助人员嘎玛次仁醉酒驾驶机动车问题。2021年12月17日6时20分许,嘎玛次仁醉酒驾驶机动车,多次发生碰撞,并逆向行驶,经检验,其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80.54mg/100ml。2022年1月27日,嘎玛次仁被依法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22年8月,嘎玛次仁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上述7起典型案例,反映出我市个别党员干部、公职人员严重缺乏规矩意识和纪法意识,有的心存侥幸、以身试法,有的不思悔改、一犯再犯,有的明知故犯、心无敬畏,不仅给社会、家庭、个人造成严重危害,也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全市广大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从上述身边发生的鲜活案例中汲取深刻教训,充分认识酒驾醉驾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彻底从思想深处摒弃侥幸心理和特权思想,绷紧纪律法律之弦,拧紧带头遵守党纪国法的思想开关,管好自己及家人,做到安全文明驾驶,坚决不越纪法红线。

春节、藏历新年即将到来,从严防范公职人员、党员干部酒驾醉驾容不得半点疏忽大意和松劲懈怠。各级党组织要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主体责任,不断加强对干部职工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关心、关注“八小时之外”的思想行为,把预防提醒、警示教育落到实处,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抓早抓小,坚决杜绝酒驾醉驾行为发生。要加强重要节日节点前专题教育,组织本单位、本部门干部职工学习本通报并开展讨论,坚决纠正个别干部思想深处存在的认识偏差和错误思想,牢牢守住纪法底线,切实维护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良好形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与公安等部门的工作联系,建立健全协调沟通和定期通报机制,及时了解掌握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问题线索。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对涉及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问题,严格落实“一案双查”,既依规依纪依法查处酒驾醉驾当事人违纪违法问题,又坚持倒查回溯、跟进监督,查清饮酒原因、饮酒时间、饮酒场所、参与人员、费用来源等,深挖背后可能存在的违规接受宴请、公款吃喝、“吃公函”等“四风”及利益交换的腐败问题。对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同时倒查相关单位和责任领导的日常教育管理监督失职失责问题,不断释放从严执纪、从严问责的强烈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