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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明确未休假补助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02 作者: 来源:中国西藏新闻网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明确未休假补助有关事宜的通知
 
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自治区高法院,自治区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市(地)财政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休假有关事项的通知》(藏委厅〔2020〕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未休假补助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鼓励休假,不发补助
 
  为严格落实好藏委厅〔2020〕1号文件精神,鼓励干部职工正常休假、休满假,切实保障干部职工休假探亲的权益,除党委、政府特殊要求外,自2020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休假有关事项的补充规定(暂行)》(藏党办发〔2012〕17号)第三条“经组织批准当年不能休假或已休假未休满的,给予一次性补助”之规定及相应测算公式、比例要求及发放办法。
 
  二、高度重视,严格落实
 
  停止执行干部职工未休假补助制度,是贯彻落实党中央给予西藏特殊休假政策的有效措施,也是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政府过紧日子、人民过好日子”思想的具体举措。请各单位高度重视,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财务规定,务必做好政策解释和干部职工思想工作,不得违规报销相关费用,违者将依纪依规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特此通知。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2020年2月5日
 
 
责编:吴青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