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26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免去:
赵利国的阿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赵宇彦的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马红梅的山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任命:
赵宇彦为阿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次旦央宗为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刘彬为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熊红利为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副庭长;
何育玲为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
达嘎巴珠为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监庭副庭长;
巴珠为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达瓦潘多为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洛桑尼玛为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米玛次仁为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普布旦增为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欧珠为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边巴次仁为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坚勇为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德央为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索朗次仁为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达瓦次仁为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次仁罗布为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普琼为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贾永东为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才旺达吉为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晓联为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成艺为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红梅为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