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任免名单 |
(2014年9月25日西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
免去:
庞伯永的自治区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
邵利民的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山南地区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贡布的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阿里地区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任建春的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阿里地区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决定任命:
普布卓玛为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
决定免去:
谢彦军的那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
免去:
王希伦的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许多林的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李从仁的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谭林波的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监督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伍俊卿的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次仁多吉的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土旦曲觉的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徐焕新的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胡安胜的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顿珠旺堆的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赵晓东的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边巴次仁的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吴恒伦的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黄庆荣的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索朗的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刘国润的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行政审判庭庭长职务;
薛莎妮的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李亮的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王友才的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关峰的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索朗次仁的日喀则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丁尚义的日喀则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行政审判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白玛潘多的日喀则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白玛次仁的日喀则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立案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蔺伟的日喀则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普琼的日喀则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普次仁的日喀则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鲁学军的山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格桑顿珠的山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明久次仁的山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索朗旺姆的山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尼玛的山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刘荣的林芝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罗桑江村的林芝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丹增的林芝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阿菊的林芝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颜莉萍的林芝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贡秋赤列的昌都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阿扎的昌都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谢彦军的那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扎拉的那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免去:
李九西的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曲桑的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张云柯的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魏文玉的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张西梅的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胡群力的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次仁多吉的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达娃央金的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扎西央拉的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邢效武的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慈珍的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李明志的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李春祥的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吴勇的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杨奎的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文天均的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林芝分院副检察长职务;
小米玛的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山南分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金辉的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山南分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覃章书的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山南分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苏刚的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山南分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尼玛次仁的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山南分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批准任命:
边多为日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