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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委人大工作会议召开

发布时间:2022-11-08 作者: 来源:西藏先锋

11月7日,地委人大工作会议召开,地委书记段海出席会议并讲话。强调,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关于西藏工作的重要指示和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自治区党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和王君正书记在阿里考察调研时的讲话、指示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进一步加强党对人大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聚焦“四件大事”“四个确保”,聚力“四个创建”“四个走在前列”,落实“12114”工作思路,为把阿里建成雪域高原的“西部明珠”、实现长治久安和高质量发展凝聚智慧和力量。

这是会议现场。记者 卓玛石确 摄

段海指出,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发表的重要讲话,深刻回答了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系统阐述了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大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王君正书记在自治区党委人大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科学部署了做好新时代西藏人大工作的目标任务、重点举措和关键环节,并就坚持和改进各级党委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提出了明确要求,具有很强的思想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各级党委、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把深入学习贯彻中央人大工作会议和自治区党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与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结合起来,与学习贯彻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精神结合起来,深刻领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伟大发展历程,深刻领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和实践创新,深刻领会发展和完善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科学内涵,深刻领会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大工作的战略部署,真正做到学深悟透、融会贯通、深信笃行。

这是会议现场。记者 卓玛石确 摄

段海强调,全地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坚持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引领,坚持党的领导,践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全力服务阿里长治久安和高质量发展,切实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边稳藏效能,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阿里提供民主法治保障。

要始终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这一最高政治原则,牢牢把握新时代人大工作正确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揽人大工作,坚定捍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着力健全和完善党领导人大工作的制度机制,切实发挥人大常委会党组领导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切实把党的领导贯穿于人大依法履职全过程、落实到人大工作各方面,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在阿里人大工作中得到有效贯彻落实。

要保证宪法法律法规有效实施,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坚决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坚定宪法自信,增强宪法自觉,大力弘扬宪法精神,落实好宪法宣誓制度,抓好宪法法律宣传教育,着力提升立法质量,切实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国家工作人员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群众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要用好宪法赋予人大的监督权,增强监督刚性和实效。完善监督机制,改进监督方式,围绕宪法法律执行开展监督、聚焦中心工作开展监督、紧盯民生领域开展监督,更好发挥人大监督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用制度的笼子管住权力,用法治的缰绳驾驭权力。

要依法讨论决定事项,确保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推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常态化制度化,依法行使讨论决定权,依法及时作出决议决定,监督决议决定贯彻实施。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选举任免权,完善选举任免工作机制,保证党组织人事安排通过法定程序得到实现。

要坚持密切联系群众,有效发挥代表作用。健全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的具体举措,不断深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直接联系本级代表、人大代表直接联系群众制度。切实发挥人大代表带头表率作用,站稳政治立场,忠诚为党分忧、忠实为民代言。坚持高质量办理代表议案建议,真正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

这是会议现场。记者 卓玛石确 摄

段海强调,要全面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自身建设,准确把握政治机关、权力机关、工作机关、代表机关“四个机关”新定位、新目标、新抓手,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放在首位,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牢固树立党的观念、政治观念、群众观念、法治观念,找准新时代新征程赋予人大工作的职责使命,完善人大工作机构,加强人大干部队伍建设,拓宽知情知政、利民为民渠道,切实扛起新时代推进人大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任,为把阿里建设成为雪域高原的“西部明珠”、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阿里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地委、人大地区工委、行署、政协地级领导,检察阿里分院检察长,地(中、区)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