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拉萨讯 (记者 孙文娟) 近日,记者从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了解到,自5月1日起,我区参保缴费“门槛”下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职工的参保积极性,从而将更多的职工纳入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中来,形成企业发展与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良性循环。
《西藏自治区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以下简称我区《综合方案》)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9年4月25日印发,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我区《综合方案》的出台,总体统筹考虑是我区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稳步推进全区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综合施策,确保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具体包括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等相关内容。
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副局长姜文凤介绍说,根据我区《综合方案》规定,单位缴费比例降为16%,一是单位缴费比例降低4个百分点,不设条件,也不是阶段性政策,而是长期性制度安排,政策力度大,普惠性强,减负效果明显,彰显了中央及自治区减轻参保单位社保缴费负担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二是降低费率后,全国费率差异缩小,有利于均衡企业缴费负担,促进形成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也有利于全国费率逐步统一,促进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三是降低费率后,参保缴费“门槛”下降,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职工的参保积极性,将更多的职工纳入到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中来,形成企业发展与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良性循环。据了解,我区《综合方案》未提及对缴费基数政策调整的原因,是因为2016年9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统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发布上年度全区职工月平均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调整了职工缴费基数上下限指标口径,将作为职工缴费基数上下限指标口径的“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为“上年度全区职工月平均工资”,即我区缴费基数政策已经是城镇非私营单位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全口径加权平均工资,此次我区不涉及基数政策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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