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四个统一”中把握精神实质

发布时间:2015-01-19 作者:孙向军 来源:自治区党委门户网站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是推进依法治国的纲领性文件,其中既有法治理论和理念上的突破,也有针对现实问题的应对之策,还有许多创新性的制度设置。最为重要的是,《决定》对一些重大理论问题给出了确定的回答,体现了我们党在治国理政方略上的理论创新和突破。

  一是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这是《决定》最鲜明的一个理论总结和回答。法治,是以体现人民意志和公正的法治为最高规范治理国家的方式和状态,是现代政治文明发展的最为重要的也是最为核心的形式之一。社会主义国家的治理,要求法治的理念和社会运行方式相靠拢。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在总结历史经验尤其是历史教训的基础上开启社会主义法治进程,到党的十五大正式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略,再到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的今天,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一条最根本的基本经验,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决定》从新的历史高度对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的关系进行了阐述。其一,对党的领导地位进行了阐述,提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其二,提出“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其三,对坚持党的领导的极端重要性进行了阐述,提出“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其四,提出“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

  二是依法执政与依法治党的统一。依法治国,对于执政党的要求就是要依法执政。依法执政要求执政党必须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和贯彻党的领导,但作为唯一的执政党,必须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党的主张要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党组织推荐的人选要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要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因此,依法执政是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变革,是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和体现。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执政党能否依法治国,不仅关系到执政党的执政方式,而且关系到整个依法治国的推进和实施。

  十八届四中全会一个突出之点,就是不仅要把法治精神贯彻到治国理政之中,而且要贯彻到执政党内部治理之中。《决定》指出:“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也就是把依法执政与依法治党密切结合起来,把依法执政与依法治党统筹推进。这是依法治国思想的进一步完善和深化。可以想象,如果执政党内部不讲法治,不讲纪律和规则,不按规矩办事,面向社会又如何能够依照法律的规则执政?正是从这样的精神出发,《决定》在确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中,除了提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还提出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决定》指出:“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党内法规包括党章和党的纪律。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党的纪律是党内的规矩。在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方面,《决定》提出要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加大党内法规备案审查和解释力度,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促进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是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统一。法治和德治是两种不同的治国方式。历史上,两种治理方式各有悠久传统。法治侧重以强制性的法律引导和规范社会组织和成员,而德治则侧重运用依靠自觉自律的道德引导和规范社会组织和成员。因此,法治和德治各有侧重和优势,同时相互补充、交汇,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不可偏废。法治与德治的这种统一性,在根本上是由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关系决定的。首先,法律和道德是两种不同的社会规范,前者具有强制性,后者主要依靠人们的道德良心和自觉,因而具有不同的调节对象和范围。其次,法律和道德又存在内在的相通性。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所指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再次,在具体社会调节过程中,法律和道德往往又相互补充、相互支撑。因此,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过程中,既重视法治,提出依法治国;同时倡导德治,强调以德治国。所以,社会主义的治理方式是德法并治,社会主义法治是法治和德治的高层次统一。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论述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时,始终强调要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始终强调在发挥法律的作用时,也要重视发挥道德的作用。《决定》明确强调,推进依法治国,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提出“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要“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也就是说,在法治中要体现道德观念,同时法治也必须获得道德的滋养和支撑。这一思想在《决定》中得到充分体现,在德法并用方面,提出要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在德法互补方面,在立法中强调“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要在立法中“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加强公民道德建设中,提出要“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

  四是法治的工具性和价值性的统一。法治既是一种工具,又是一种价值。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法治就是其中一个重要的价值。贯穿法治精神的《决定》,体现了法治的工具性和价值性的统一。一方面,法治是国家治理的一种方式和工具。《决定》指出“更好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使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实现我国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即推进法治是中国社会现实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法治也是一种价值和一种追求。《决定》提出“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要实现法治社会,必须在全社会确立法律的权威,而“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因此,要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树立有权力就有责任、有权利就有义务的意识,也要在道德领域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从改革开放之初的法制,到法治概念的提出,再到今天在法治认识上达到工具性和价值性的统一,在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中能够取得这样的认识,的确是一种巨大的历史进步。

  从以上论述中可以看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及其通过的《决定》,是对法治精神的一种宣扬和贯彻。法治,在国家层次要求依法治国;对执政党来说要求依法执政;对政府来说要求依法行政;在执政党内部,意味着依法治党,强化党内法律和纪律;在全社会意味着对责任、义务和规则的强调与加强。一个有法治和规则的社会正展现在世人面前。

  (作者为自治区党委党校副校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