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西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规范西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专项资金项目(以下简称自治区社科资金项目)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社科资金项目管理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中央关于西藏工作指导思想,认真贯彻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关于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方针政策,紧紧围绕西藏工作主题,努力形成具有中国特色、西藏特点的学科体系,为推进西藏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提供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自治区社科资金项目以服务西藏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目的,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为根本,以走有中国特色、西藏特点的发展路子的研究为主攻方向,以基础理论研究为依托,以应用性研究为重点,以课题组为纽带,以科研精神和项目管理为动力,着力加强对改革发展稳定等重大现实问题的研究。弘扬中华民族精神,加强各民族间文化交流,发挥藏学资源优势,加强藏学研究。
第四条自治区社科资金项目面向全区,实行公开申报、平等竞争、专家评审、择优立项的原则,通过学科专家评定,报西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自治区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审批立项。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主要职责
第五条自治区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受自治区党委、政府委托,领导全区社科资金项目工作。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社科规划办)是自治区社科规划领导小组的常设办事机构。各地(市)、区(中)直各单位、各高等院校的科研管理部门,受自治区社科规划办委托,负责本地或本单位人员承担的自治区社科资金项目管理工作。
第六条自治区社科规划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领导自治区社科规划办开展工作。
(二)指导编制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发展规划。
(三)制定修改解释自治区社科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四)审批自治区社科资金项目。
(五)建立自治区社科资金项目专家数据库,组成专家委员会。
(六)负责自治区社科资金项目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自治区社科规划办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
(二)负责发布自治区社科资金项目年度申报选题,组织课题申报、评审、检查、验收、鉴定、结项、宣传、出版等工作。
(三)管理自治区社科资金项目经费。
(四)负责处理自治区社科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五)受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的委托,协助做好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管理工作。
(六)承担自治区社科规划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各地(市)、区(中)直各单位、各高等院校科研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所在地或单位申报自治区社科资金项目的宣传、组织工作。
(二)负责检查所在地或单位的课题研究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审核最终研究成果,报送自治区社科规划办。
(三)负责处理所在地或单位的课题研究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四)承担自治区社科规划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选题、类别与成果形式
第九条自治区社科资金项目年度申报选题由自治区社科规划办负责征集筛选,报自治区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审定后发布。
第十条自治区社科资金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重点项目主要研究我区改革发展稳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带有全局性、战略性的重大现实问题,以及学科建设的重要基础理论问题。一般项目主要研究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或具有区域特色和地方特点的学科建设基础理论问题。
第十一条自治区社科资金项目最终成果形式暂定为研究报告、系列化论文和专(译)著三类。研究报告完成时间一般为1年,系列化论文完成时间一般为1-2年,专(译)著完成时间一般为1-3年。最终成果可用藏文或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形式提交。
第四章 申报和评审
第十二条自治区社科资金项目的申报,自年度申报选题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期限为60天。
第十三条申报自治区社科资金项目的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西藏自治区工作,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在反分裂斗争中立场坚定、旗帜鲜明。
(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正处级以上职务。如未达到上述两项条件者,须有两名同一学科、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书面推荐。
(三)具备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课题实施的能力和条件保证。
(四)申报人当年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在其主持的省级以上课题未结项前不得申报新项目。课题组成员参加课题研究不能超过两个。
第十四条申报人应根据自治区社科规划办公布的年度申报选题设计研究课题,如实填写《西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申报人所在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认真审核《申请书》中填写的各项内容,实事求是地评价申报人的研究能力和学术水平,签署明确意见,并承担科研信誉保证。在申报期内,将本单位审查合格的《申请书》统一报送自治区社科规划办。
第十五条自治区社科资金项目按照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公正合理、择优立项的原则,实行专家评审制。申报材料初评入选条件为:
(一)课题及论证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符合选题要求,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可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二)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对学科建设和发展有一定的推动作用。
(三)研究方向明确,论证充分有力,研究方法切实可行,经费预算合理,《申请书》填写规范。
(四)课题组成员结构合理,具备完成课题研究任务的能力。
第十六条自治区社科规划办按下列程序负责组织自治区社科资金项目的评审工作。
(一)资格审查。自治区社科规划办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复查,符合条件的进入初评阶段。
(二)初评。自治区社科规划办将申报材料分送若干同一学科专家评审。专家依据统一的评估指标体系写出评审意见并评分。
(三)会议评审。自治区社科规划办将通过初评的申报材料与初评意见和评分提交同一学科评审组会议评审,通过筛选,提出建议立项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