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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2-05-18 作者: 来源:西藏日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导向作用,促进我区文化产业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印发的《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0]81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文化产业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相关政策,坚持“诚实申报、科学管理、公开透明、择优支持”的原则,严格程序,规范操作,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第四条 区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资金分配和拨付,会同区党委宣传部组织确定年度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并向区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一)文化创意孵化项目。

  (二)网络、动漫等新兴文化业态发展项目。

  (三)影视制作和出版发行产业化运作项目。

  (四)非公益性大型原创精品演艺项目。

  (五)具有地方特色文化产品研发项目。

  (六)自治区政府批准参加的国内外重大文化产品博览会展项目。

  (七)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大宗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出口项目。

  (八)经营性文化单位转企改制和文化企业兼并重组中所发生的中介费用支出项目。

  (九)国家和自治区级文化产业园区和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十)其他具有示范和引领效应的文化产业发展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分为股权投资和无偿使用两类。无偿使用方式包括贷款贴息、转制补助、项目补助、保险补助、补充国家资本金五种。

  (一)贷款贴息。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文化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所实际发生的利息给予补贴。每个项目的贴息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年贴息率不超过当年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补贴额最高不超过实际利息发生额的90%。

  (二)转制补助。对自治区确定的转企改制文化单位发生的资产评估、审计、法律服务、财务咨询等中介费用,可据实给予补助。 

  (三)项目补助。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文化企业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重点文化发展项目所需资金给予补助(不含境外投资项目)。补助额度一般控制在项目总投资的50%以内,且每个项目不超过400万元。

  对国家和自治区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和示范基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所需资金,同一园区或基地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补助额度控制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

  (四)保险补助。对列入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的文化出口重点项目,发生的财产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费用,凭保险合同、保险费发票等有效凭证,给予适当补助。保费补助控制在实际保险费的80%以内(国家有明确保费补贴标准的除外)。 
(五)补充国家资本金。对国有控股文化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或跨区域整合可适当补充国家资本金。

  (六)股权投资。对文化企业实施市场化经营的文化产业项目,区财政厅委托具有专业投资经营资格的投资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受托公司)进行阶段性参股投资。股权投资占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比重不得超过50%,最高投资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

  受托公司与符合股权投资的企业签订股权投资协议后,会同被投资企业的原有股东按照《公司法》对其法人治理结构进行改组,共同订立公司章程。在审计、资产评估基础上,拟定股权设置方案,按投资协议和公司章程执行,并代为履行国有股东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股权投资的项目,在企业公开上市或者步入稳健发展期以后,由受托公司制定国有股权转让方案,报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实施,或者按照财政部门研究决定的意见,实施国有股权转让。受托公司应当将国有股权转让的所得净收益扣除受托公司提成管理费后,全部上缴国库,并由财政部门相应安排用于文化产业发展。